了解危廢處置中固廢的法律知識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多個條文將“利用”和“處置”相并列,由此可見,處置行為僅指生產過程完成后對危險廢物的減量化、無害化的處理行為,并不包括資源化危險廢物的利用行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行為的“處置”概念的界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條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中的規定應該是一致的,只不過一是環境行政違法行為,一是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因此,也可以說,司法解釋中也只需要對非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行為進行解釋,而無需專門針對非法利用危險廢物行為進行解釋。因為,非法利用危險廢物行為與非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行為之間,并非并列關系,單純的非法利用危險廢物行為是一種環境行政違法行為,并沒有納入我國污染環境罪刑事法律規范調整之中。
雖然說司法解釋中無需專門針對非法利用危險廢物行為作出規定,但并不是說此類行為就一定不構成污染環境罪。事實上,利用危險廢物行為,無論是否有經營許可證,它們都與一般性的生產經營活動沒有本質差異。在實踐中要區分兩種行為:一種行為是行為人非法利用危險廢物的行為,通常表現為行為人在無危險廢物利用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危險廢物的利用活動。另一種行為是行為人在利用危險廢物活動中,向外環境中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以上這兩種行為是相互獨立的,且違法行為的性質存在本質差異。
前一種行為主要是違反國家關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法律規定,承擔《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行政處罰責任,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至于非法利用危險廢物的數量多少,不會影響到此種行為的行政違法性質,只是在行政處罰時作為自由裁量的情節加以考慮。
后一種行為比較復雜,行為人既可能有危險廢物利用經營許可證,也可能無危險廢物利用經營許可證。這里不討論無證經營行為的行政處罰責任,主要集中討論其在經營活動中,向外環境中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情形下的法律責任問題。實際上,上述違法行為跟有無危險廢物利用經營許可證沒有直接的關系,它們在利用危險廢物過程中都可能實施以上污染環境的行為。如果對這種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區分的話,可以分為污染環境的行政違法行為和嚴重環境污染的刑事違法行為。對于環境污染行政違法行為可以根據違法事實分別進行行政處罰。如“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撒、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十一項處以罰款;如存在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超標排放的,根據相關環境污染防治法進行行政處罰。如果造成“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則轉化為污染環境犯罪行為。當然,此種情形下的排放、傾倒或者處置的物質,未必就是危險廢物,也可能是其他類型的有毒、有害物質。是否構成“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不需要通過司法解釋作出特別的規定,特別是作出模糊的認定標準,而只要根據違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的有毒、有害物質的種類,依據2013司法解釋第一條中十八項的認定標準,來認定其違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毒、有害物質行為構成“嚴重污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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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產過程中的循環經濟有哪些原則? [2024-06-18]
循環經濟是一種生態型的閉環經濟,形成合理的封閉循環,它要求人類經濟活動按照自然生態系統模式,組織成一個“資源產品-再生資源-再生產品”的物質反復循環流動過程,所有的原料和能源要能在這個不斷進行的經濟循環中得到合理的利用.從而使經濟活動對自然環境的影響控制在盡可能低的程度。在循環經濟里沒有廢棄物.只有放錯了地方的資源。循環經濟要求社會的經濟活動應以“減量化、再使用、再循環”為基本準則。減量化原則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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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危廢處置中固廢的法律知識 [2024-06-18]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多個條文將“利用”和“處置”相并列,由此可見,處置行為僅指生產過程完成后對危險廢物的減量化、無害化的處理行為,并不包括資源化危險廢物的利用行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行為的“處置”概念的界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條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中的規定應該是一致的,只不過一是環境行政違法行為,一是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因此,也可以說,司法解釋中也只需要對非法排放、傾倒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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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廢難管?生態環境部發文給出時間表 [2024-06-18]
危險廢物種類繁多、成分復雜、處理難度大,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有各種各樣的潛在風險。我國對危廢的處置及監管仍存在較大風險,如危廢處理缺乏規劃、制度設計缺陷多、監管力量薄弱;一些危廢產生企業存在管理混亂、違法處置等······近日,生態環境部連續公布兩項危險廢物相關標準,一項是國家標準《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以下簡稱《通則》),另一項為行業標準《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以下簡稱《技術規范》)。兩項標